黑玫瑰古堡。
    其实,所谓的秩序,本质上来说……
    就是四个字……
    赏善罚恶!
    是的,赏善罚恶!
    对于善良的举动要做出奖励,对于恶劣的行为要做出惩罚……
    只有这样,秩序才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支持,才会真正的产生积极的用……
    而反之,如果秩序本身,无法弘扬做到赏善罚恶的话,那么往往就无法真正让人对于秩序信服,无法让人真正的念头通达!
    有善不能赏,有恶不能罚,往往就是秩序崩塌的源头所在!
    在当今社会之中,诸如此类的事情,其实很多很多……
    举一个例子来说,像是老年人摔倒在地之后讹人的事件,为什么一直层出不穷,道理很简单,说穿了无非就是因为讹人本身不需要任何的成本,也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的风险……
    当讹人变成零风险的行为的时候,自然会有许多原本没有这方面打算的人,都产生这样的念头……
    对于此类的讹人事件,警方通常最多只是批评教育为主,一般来说,就算最后证明了施救者的清白,讹人的一方只要一句记错了,也就能够搪塞过去……
    在这样的情况下,讹人不需要成本,也几乎没有受到制裁的风险,所以讹人的事情也就自然会越来越多,这并不是人性之恶,只是司法制度导致人们产生的一种不讹白不讹的心理……
    而同样的道理,所谓的哄抢事件,其实也是的一样的……
    大卡车在路边翻车了,往往很容易就会遭到哄抢,满车的货物。很可能转眼之间就会被一群人瞬间哄抢殆尽……
    哄抢哄抢,本质上来说,其实就是一种抢劫行为,抢劫本身是一种很重的犯罪行为,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去做……
    但是,如果放在哄抢这件事情上。许多普通人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就会下意识的觉得,既然其他人能够拿,那么自己也能够拿,于是这样的人一多了,彼此之间产生鼓励效果,于是最终就做出了犯罪的行为……
    当然,最关键的是,哄抢这种行为。一般往往最后都是不了了之的,法不责众的理念,在很多落后的地方,甚至是在一些司法部门的认知之中,都是深入人心的……
    事实上有些时候,绝大多数的恶劣的犯罪事件,也往往都会是**,而并不是个体事件。究其原因,无非就是因为人的从众心理在产生用。就像是闹洞房的时候的侵犯伴娘,走在路上劫财劫色,很多的犯罪行为,其实都是因为人多而产生了莫名其妙的胆气,才会去做一些原本不敢做的事情……
    在这个世界上……
    人并不存在本善或者本恶的概念……
    永远都是根据环境在产生变化的……
    一个人拥有的财富越多,权利越大。影响力越是巨大,那么这个人的善恶倾向也就越是倾向于一种中立状态……
    邪恶的人,会因为拥有财富掌握权利,而变得不那么的邪恶,甚至反而变得非常公正……
    善良的人。也会因为拥有财富掌握权利,而变得不那么的善良,一个乞丐可能可以捐出百分之八十的财富去捐助给更加需要帮助的人,但是当这个乞丐富有了之后,却不会再捐出同样比例的财富了,因为那样的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去看,都会是一种非常愚蠢的做法……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就像是黑社会的大佬,在只是一个小弟的时候,或许还是穷凶极恶,无恶不的恶人,对于和自己敌对的人,往往是无所不用其极的,但是如果当这个人真正成为了黑社会的大佬,在管理自己社团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来的就会是一种公正严明的姿态,掌握的权利越大,财富越多,他们对于下位者也就越是公平公正,对于帮会之中的事务处理,也就越是会让人信服!
    人的善恶行为,本质上来说,很大程度上,都是和自身所身处的环境地位,还有所处在的秩序有密切的关系的……
    处在一个好的秩序环境之下,人的行为就会偏向于善意,偏向于团结,偏向于互助……
    因为在一个好的秩序环境之下,善良的行为往往能够得到精和物质上的好处,于是人们就更加乐于去做行善的事情……
    而反之,如果秩序不存,善良得不到应该有的褒奖,反而得到的是冷漠,那么善良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恶多端的人也就会越来越多……
    就像是见义勇为的事件一样,当一个个见义勇为者的“下场”见诸报端,最终挫伤的却是整个社会的良知,如果见义勇为者能够得到和他们行为相互匹配的待遇和奖励,那么社会上见义勇为者才会层出不穷……
    事实上,专家们总在批判社会的冷漠,却不知道,社会冷漠最根本的原因,说到底还是司法秩序本身的问题,如果法制能够真正保护到每一个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并且能够真正让每一个普通市民,在见义勇为的同时,都完全免去后顾之忧,并且严惩那些恶劣的犯罪行为,让他们不会有寻仇的机会,那么社会又何至于变得如此冷漠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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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玫瑰古堡。
    这个世界上,任何的司法制度,都不会是完美的……
    都必定有或多或少的漏洞存在!
    甚至,司法制度之中的漏洞,往往会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多,一些原本不是漏洞的法律。伴随着时代的变化,也会产生漏洞……
    这一点,其实就像是电脑操系统永远不会停止的升级更新一样……
    在电子信息的时代里,每一分每一秒,都会有新的漏洞出现在电脑系统之中,这些漏洞。原本或许是不存在的,但是伴随着新技术的诞生,原本没有的漏洞,也就自然而然的会产生出来,如果不及时进行更新,那么电脑很快就会变成一个巨大的筛子!
    这一点,其实和病毒库的更新是一样的,杀毒软件的病毒库,永远都是处在不断更新的过程之中的。任何一个优秀的杀毒软件,只要一小段时间没有更新病毒库,往往就会变得不堪一击,漏洞百出!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是这样的道理……
    而在司法制度之中,其实也是如此……
    每一条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往往都是符合一个国家一段时间的国情的。但是当国情发生变化的时候,法律自然也需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否则的话。就很容易酝酿出各种各样的杯具来……
    以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为例子……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有相关规定,所有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是处在一种完全免于刑事处罚的状态之下的……
    也就是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什么样丧心病狂的事情来,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最多就是家里罚款了事……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最初制定这条法律的思路,无疑是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的……
    因为恐怕这条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之中,十四岁不到的小孩子。是不具备违法犯罪的能力的,之所以让他们免于刑事处罚,最根本的原因,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对于他们的保护,等于是给他们设置了一种近乎无底线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即使如此,这个年龄阶段的小孩子,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之中,都必然是弱势的群体……
    然而,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小孩子往往比过去的人想象之中要更早成熟,而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各种各样的校园暴力,社会暴力事件都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犯罪集团,也热衷于招收一些年龄极小的小孩子为集团的一员,最根本的原因,无非就是因为这些小孩子在年龄上具备天生的优势,能够减免很多的刑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法,其实就已经非常不合时宜了……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已经不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了……
    其实,法律最根本的一点,是要保护守法者的利益,在守法者利益得以保全的前提之下,才需要去考虑违法者的利益……
    而现代的很多司法制度之中,反而是过多的保护了违法者的利益,而对于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却往往无法给于足够的重视……
    当然,给于所有人以人权和利益,本身是法律所应该追求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这种公平和公正,却是有前提的!
    前提就是,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人的人,都必须完完全全的遵守秩序,或者说,秩序能够覆盖到这个一个国家每一个阴暗角落的时候,只有当秩序足够强大的时候,那么法律才能够同时兼顾够犯罪者和受害者双方的所有权益……
    而在此之前,如果法律无法真正完全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的情况下,如果还要去兼顾对于犯罪者的保护,那么无疑就是一件本末倒置的事情了……
    而在王宇看起来,犯罪者就是犯罪者,犯罪者是不需要去用年龄进行区分的,犯罪就是犯罪,无知者不罪,本身就是一条谬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知本身就是一种罪!
    罪与恶,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就是,恶类似于是一种天灾,本身是无法被追究责任的……
    但是罪却不同!
    罪往往是一件能够被追究责任的事情!
    而这也就是秩序的根本所在!
    有罪必罚!
    违法必究!
    如果说有善不赏,仅仅只是单纯意义上的助长了社会上的冷漠风气的话……
    那么有罪不罚,则可以说是彻底在动用秩序的根基所在!
    是的,根基!
    罪与罚,本身是一种平衡的体系!
    如果是犯罪是一种对于秩序的破坏的话,那么针对于犯罪源头的惩罚,则是一种对于秩序的修补……
    一罪一罚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彼此之间的互补……
    而如果有罪不罚,那么秩序之上的窟窿就会越变越大,直到无法被修补,最终彻底的崩坏!
    而现在社会上,因为人际关系的原因,经常导致有罪不罚,成为一种主流状态……
    比如说,像是幼儿园频频爆发出来的虐待儿童的事件,最终往往都是不了了之收场,甚至一些做出虐待儿童行为的老师,最终还能够堂而皇之的换一所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
    有些非常恶劣的行为,甚至很多时候当地警方都不会介入调查,这样的状况,其实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对于秩序的破坏……
    这个世界上,任何一种犯罪,本质上来说,都必定是有源头所在的,有些时候,是源于一个人的犯罪,有些时候,是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而如果追本溯源的话,其实不管是什么样的罪行,本质上来说,都是能够找到一定的源头所在的……
    比如说,像是幼儿园的教师虐待孩童的事情,就可以从多方面入手,除了教师本人必须受到相关的制裁惩罚之外,如果这个教师是刚刚进入工岗位的话,那么这个教师毕业的师范学校也应该为此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而如果这个教师本身不具备执教资格,那么收入这个老师的幼儿园相关人员,也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幼儿园本身,还是对于师范学校本身,都可以起到一个警醒的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
    事实上,很多时候,很多犯罪的源头,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源头总是很容易被人视而不见……
    比如说,像是裸身在宾馆跳楼的妙龄女子,往往很容易就以自杀结案,而很多时候,对女子自杀的原因,房间里有没有其他人,往往就很容易会被淡化,于是,一件所谓的犯罪,也就因为失去了源头,变成了一件所谓的意外……
    诸如此类的事情,其实是最容易激起民愤和民怨的,也是最难让人念头通达的……(未完待续。。)